市场应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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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2016
- 我可否要求经纪行安排另一间经纪行替我沽出我的股份?还是我要自行联络另一间经纪行?
经纪行可以安排另一间经纪行代为进行买卖。当然,你亦可以指示经纪行将你的股票,认股证等转拨至另一间你已开设了股票户口的经纪行,以透过另一间经纪行作交易。
- 我在经纪行的持股及交易纪录会否被销毁?如果经纪行没有备份资料,会否因而需要冻结客户的户口,以重建资料库?
证监会一般预期经纪行会制定应急计划,例如为数据资料作储存备份。
- 假如我的经纪行最终被清盘,我能否取回自己的资金及股票?如果能够,又会在何时?现金客户与孖展客户所获得的赔偿有没有分别?
一般来说,由于经纪行已把现金客户的资金及股票妥善地分开存管,因此,这类客户应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回自己的资产。然而,实际时间则须视乎个别具体情况而定。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法定的投资者赔偿机制。根据现行法例,赔偿基金并没有把经纪行的客户区分为现金客户和孖展客户。现时,无论一名客户在一间经纪行内开设有多少个不同种类的户口,每名客户因买卖在香港交易所买卖的产品,最高可获的赔偿上限均为 15 万元。实际赔偿金额将视乎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所厘定的数额而定。
- 如果一间大型经纪行在上市公司的一项企业行动中,未有依照大量身为股东的客户的指示作出表决,这些客户是否有权因为表决是在他们缺席(即被委任的经纪行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而宣布表决结果无效?这些客户又可否因为经纪行没有按照他们的供股指示,使他们错失供股机会,而要求有关上市公司另行授予他们权利,让他们按照原本在供股计划中他们应有的供股权,认购股份?
因为经纪行未有根据股东指示行事,而导致股东大会中的表决结果失效的可能性甚低。至于经纪行客户如没有行使在供股计划中的供股权,他们日后亦不大可能因此能够要求上市公司向他们发出股份。
如经纪行没有按照持股客户的指示行事,又或客户由于经纪行疏忽而没有取得他们应有的供股权,客户或可向经纪行索偿。
假如股东认为公司的事务现正或曾经以损害某些股东利益的不公平方式进行,他们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 168A 条,向法院申请颁令禁止这些事务进行。
无论如何,股东都应该因应情况征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