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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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曾在不同傳播媒體接觸到由財經分析員 ─ 俗稱「財星」提供的股票分析建議。究竟財星的股評是否受規管?

在現行法例下,並非所有財經分析員都要向證監會申領牌照。舉例,由於財經記者和專欄作者等在傳媒發表投資意見予公眾人士參考,並不屬於從事「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受規管活動,所以他們毋須向證監會申領任何牌照。你可以透過證監會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查證個別人士是否證監會的持牌人 。

如財星屬證監會持牌人,他必須遵守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簡稱《操守準則》)的要求,當中包括對持牌分析員在進行投資研究時,處理所面對的利益衝突問題的規則。這些 規則適用於持牌分析員對在香港上市的股票、與股票掛鉤的窩輪和股票期權所作的投資研究和分析。 至於對宏觀市場經濟情況、債券、基金、外匯的分析則不包括在內。根據《操守準則》,持牌分析員在評論規則適用範圍內的投資工具時,須披露一定的資料。

雖然 《操守準則》 並不適用於非證監會持牌人,但如果任何人就股票等證券散播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誘使他人進行交易,又或操控市場,即屬違法。

財星的責任

準則要求持牌分析員在向報章投稿,或在電台、電視台評論股票時,均須告訴有關媒體他的姓名和表明自己持有證監會的牌照。如果他或他的關連人士(例如配偶、未滿18 歲的子女)持有他所分析的股票,他亦須同時向有關媒體披露這項資料。

準則對持牌分析員在買賣他所評論的股票時亦作出限制。如分析員主動就某隻股票作出分析,他不應在之前的30 日買賣過該股票。不過,如分析員被觀眾或聽眾要求評論某隻股票,即使他曾在過去30 日買賣過該股票,他仍可作出評論,但必須交待清楚這項資料,以減少利益衝突。

不論持牌分析員有否在評論某隻股票前的30 日買賣過該股票,他都不可以在評論後的3 個交易日買賣該股票。此外,他亦不可以出爾反爾, 作出跟發表的建議相違背的買賣 。然而,即使分析員持有某隻股票,他仍可自由地作出沽、買或持有的建議。

準則雖然要求持牌分析員向相關媒體提供須予披露的資料,但並無硬性規定傳媒必須把分析員就準則向它披露的資料公開發放。即使那個媒體不發放這些資料,有關分析員亦毋須因此而負責。

財星僱主的責任

此外,聘用持牌分析員的投資銀行或經紀行必須制訂書面政策及監控程序,管限分析員買賣被研究的股票。分析員的收入不可與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的融資活動的服務(如公司上市)直接掛鉤 ,亦不可參與跟公司投資銀行業務有關的推廣活動 。公司亦不可安排分析員向負責上市等融資活動服務的部門匯報,或讓這些部門預先審批分析員的報告。

撰寫研究報告的公司(如投資銀行) ,如持有報告中被研究的上市公司的市值達1% ,便必須在報告中列明。發表報告的公司並須在報告中公開其他資料,如:該公司是被研究股票的市場莊家;又或在過去12 個月內,公司曾向報告中的上市公司就上市等融資活動提供服務;或者公司有職員是那間上市公司的高級人員等。

公司如在報告中建議投資者買入某隻股票,它則不能在發表報告前,預先偷步買入該股票,以待在高位拋售圖利。

如公司出任某上市公司首次公開招股活動的保薦人,該公司和它的持牌分析員亦不可在股票定價後的40 日內,就有關上市公司發出研究報告或作出評論。如屬上市後的新股公開發售活動(例如供股),上述期限則為10 日。此外,分析員亦不應參與被研究的公司的業務推廣活動。

持牌公司如經紀行在為客戶舉辦研討會時,它們的分析員在會中所發表的投資建議同樣受到監管。至於經紀行如何披露有關利益衝突的資料,如選擇在研討會中即場告訴客戶,還是把資料預先印好而作現場派發等,則由個別經紀行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