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金融監管機構推出多項措施,加強投連壽險產品的資料披露、產品設計及銷售監管,以保障投保人。

資料披露

  • 作為銷售文件的一部分,《產品資料概要》顯著地披露投連壽險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幫助公眾更了解這類產品。投連壽險產品的《產品資料概要》須遵守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制定的《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包括《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守則》)及《產品資料概要》範本列出的披露要求,才可以向公眾發售。
  • 中介人必須向購買投連壽險保單或進行加保申請的投保人提供《重要資料聲明書》。透過《重要資料聲明書》,中介人可以:
      • 確認客戶在「目標概要」那部分所填寫的購買投連壽險產品原因/考慮因素,從而評估特定投連壽險產品是否適合有關客戶 (註);及
      • 向客戶披露及解釋投連壽險產品特點,例如保單的長期性質、費用及收費、提早退保收費、中介人酬勞等,以加強客戶對這些資料的了解。
        有關《重要資料聲明書》的中介人酬勞披露,所有銷售投連壽險的中介人(包括保險代理、經紀及銀行)均須以標準化的聲明按「全期平均比率計算」披露中介人將可獲取的酬勞。「全期平均比率計算」指中介人透過銷售投連壽險保單而直接獲得的酬勞佔客戶全期所須繳付保費的百分比。

產品設計

  • 證監會制定了適用於不同投資產品(包括投連壽險)發行人的《內部產品審批程序指引》。有關指引解釋投資產品發行人須有涵蓋整個產品開發以至售後管控過程的穩健內部產品審批程序。此外,指引亦提醒產品發行人有責任在產品設計過程中考慮投資者的利益。
  • 證監會於2021年11月1日發出《內部產品審批程序附加指引》,為投連壽險發行人提供進一步指引,尤其在產品設計及收費,以及在產品周期的責任:
      • 確保投連壽險產品在設計上是公平的,及向目標客戶群締造公平的結果,包括但不限於人壽保障程度、收費模式及結構、所提供選擇的投資選項、保費結構及水平,以及產品的流通性。
      • 與其他產品比較時,投連壽險產品在整個保單期內的收費應該公平及合乎比例,並與其所提供的保險保障相稱,特別是保險費用、平台費及退保費。
  • 保監局制定了《承保類別C業務指引》,就保險公司承保投連壽險訂定合適的營運及操作標準,包括董事會及主事人的職責、產品設計、清晰的保單文件或刊物、產品建議的合適性、資料披露、及售後規管等。
  • 自2015年1月1日開始,保險公司須就所有投連壽險產品提供不少於戶口價值105%的身故賠償保障,並須確保客戶繳付的費用和收費應該是公平的,及與其投連壽險產品所提供的保險保障相稱。
  • 保監局於2021年12月28日引入保障型投資相連壽險,這是一種新的含高額人壽保障的投連壽險,即受保人年屆65歲前,身故賠償最少為應繳總保費的150%。保障型投資相連壽險旨在引入較高身故保障成分的投連壽險產品,配合簡單和透明的收費結構,以及規範的投資選項,以收窄保障缺口和促進普惠金融。

銷售過程

  • 保監局發出《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產品指引》,就投連壽險產品的銷售訂立要求,並列出獲 授權保險人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在銷售過程中應實施並採用的最低標準和常規,包括《財務需要分析》、《風險承擔能力問卷》、《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售後監控。
  • 一般而言,銷售投連壽險產品的中介人,不論是銀行、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其責任包括應充分了解產品的性質及結構、為客戶進行財務需要分析及風險承擔能力評估,以確保產品適合客戶,以及向客戶解釋產品風險及特點。

 

註:在推介投連壽險產品前,銀行及其他保險中介人須 (i)要求客戶在《重要資料聲明書》的目標概要一欄填寫購買投連壽險的原因或/考慮因素,及 (ii)就著客戶所填寫的原因或/考慮因素及其他相關資料,衡量有關投連壽險產品是否適合該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