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基金

專門基金

伊斯蘭基金是指一些遵守伊斯蘭/伊斯蘭教法(Shariah)原則的基金。伊斯蘭教法Shariah是伊斯蘭的道德規範及宗教法例。此規範及法例集合古蘭經(Qur’an),即穆斯林的宗教文本,其真主「安拉」Allah之言、聖訓(Sunnah,即先知穆罕默德的教導和實踐基礎) 以及教令(fatwas),即規管法學家的法規。

任何投資者,不論他們是否伊斯蘭教徒,都可以投資於伊斯蘭基金。有些投資者可能是基於宗教理由買入這類基金,有些則認爲這類基金屬負社會責任的投資産品。另外一些投資者亦可能藉投資於伊斯蘭基金以分散其投資組合。

伊斯蘭基金的主要特點

1. 以伊斯蘭教法為投資原則

伊斯蘭基金只作符合伊斯蘭教法的投資。伊斯蘭教法一般會禁止基金投資於以下項目:

  • 投資於傳統的金融服務業(即銀行及保險等業務)或以利息或額外收益賺取財務回報的債務投資工具。
  • 投資於涉及伊斯蘭教法禁止的活動/產品的業務,例如酒精飲品、與豬肉相關的產品、賭博事業(如賭場業務)、 休閒及娛樂事業(如酒店、電影及音樂業務)、色情事業、武器及軍事防備設備、煙草業,以及涉及人類/動物基因工程的生物科技業務。
  • 從事擬似賭博性質的投機性交易活動。

隨著伊斯蘭金融產品不斷發展,其他符合伊斯蘭教法的產品陸續出現,例如sukuk(一般稱為伊斯蘭債券)及符合伊斯蘭教法的衍生工具(伊斯蘭跨貨幣掉期合約及伊斯蘭外幣遠期合約)等已越趨普及。

而基金在符合伊斯蘭教法方面的合規表現通常由基金經理所委任的伊斯蘭教法顧問負責監察,而審核基金的工作一般會按年或每半年進行,以確保其投資符合伊斯蘭教法。

2. 淨化 - 捐出不符合伊斯蘭教法的收入

假如某伊斯蘭基金收取了被伊斯蘭教法視為「不潔」的收入(例如因作出某些符合伊斯蘭教法的現金投資而獲取利息收入,或所投資的公司就若干有違伊斯蘭教法的業務向基金派發股息等),該伊斯蘭基金或須「淨化」其收入組合,以免違反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法顧問將判斷該基金有多少收入是可能源自不符合伊斯蘭教法的業務,而這些收入將捐贈予伊斯蘭教法顧問所認可的慈善團體。

投資者應注意,來自不同地區的伊斯蘭專家對伊斯蘭教法投資原則或會有不同的詮釋。以馬來西亞為例,「淨化股息」並非伊斯蘭基金必須遵守的強制規定, 至於當地的上市證券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則由馬來西亞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的伊斯蘭教法顧問理事會決定。理事會在分析證券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有關公司有否參與有違伊斯蘭教法的活動、該公司從傳統的定息工具所獲取的利息收入,以及從違反伊斯蘭教法的證券所獲取的股息收入等。若基金所投資的證券被重新界定為違反伊斯蘭教法,而該證券在公布日(即公布該證券的伊斯蘭教法合規情況當日)的市值是高於其投資成本的話,基金經理應沽出該證券。有關證券的合規情況是由伊斯蘭教法顧問理事會、伊斯蘭教法合規證券的國際指數公司,以及基金的伊斯蘭教法顧問提供。

基金因沽出違反伊斯蘭教法的證券而於公布日所錄得的資本收益可予保留,但於公布日後以高於公布日的收市價沽出有關證券所得的額外資本收益,則應捐贈予慈善團體,從而淨化基金。

投資者應該考慮甚麼

基於伊斯蘭教法原則的特別規定,有意投資於伊斯蘭基金的人士應了解基金的投資目標、適用的投資指引/限制及運作方式,並參閱其銷售文件,然後才作出投資決定。

投資者應特別注意以下事宜:

  • 伊斯蘭教法限制了基金投資於某些類別或工具,因此可能縮窄了伊斯蘭基金的投資範疇。
  • 由於基金需持續符合伊斯蘭教法,而且一些來自「不潔」的投資項目的利息及股息收入,以及沽出某些證券所得的額外資本收益,均須捐贈予慈善團體,因此基金的回報表現可能遜於其他投資目標相若但卻不受伊斯蘭教法所規限的基金。
  • 基金有可能需出售原本在投資者購買產品時獲顧問或所在地監管機構認可為符合伊斯蘭教法,但後來被從新分類為不符合伊斯蘭教法規定的投資,在這種情況下出售相關投資可能令基金虧損。
  • 伊斯蘭教法並非一套已編纂成文的法制,不同的教法專家可能會對各項教法原則有不同的詮釋,而且不一定能達成共識。
  • 確保基金運作符合伊斯蘭教法原則純屬基金經理的責任,而基金在伊斯蘭教法原則上的合規性在香港並非監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