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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訊息:

  • 在香港,一間公司可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申請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
  • 公司上市最常用的方法是首次公開招股。此外,有公司以介紹方式上市。
  • 公司可以採用不同的架構上市,例如有限公司、信託公司、投資公司及具信託成份的架構。這些架構發行的證券包括股份、香港預託證券及合訂證券。
  • 聯交所乃上市事宜的前線監管機構。在「雙重存檔」制度下,證監會有權就上市文件的草擬稿提出意見,並保留反對有關上市申請的權力。

在香港,一間公司可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申請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這兩個市場為不同類型的公司而設,亦設有不同的上市規定。

一般來說,主板為成立歷史較長的公司而設,對公司的財務規定亦較嚴格,例如擬上市的公司必須具備最少三年的營業紀錄,並且在過去三年內合共 錄得五千萬港元的盈利。創業板則為各種行業裡各種規模的具增長潛力的公司而設。這些公司雖然不一定具備營業紀錄,但《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這些公司須最 少有24個月的活躍業務紀錄。

一間公司可透過多種途徑在聯交所上市。最常見的是新上市的公司以首次公開招股的方式,將公司的股份發售予公眾。首次公開招股一般可以透過公 開認購或配售進行,或同時以這兩種方式進行。如公司採用公開認購方式上市,投資者可於認購期內以白表、黃表或電子方式(eIPO)認購新上市公司的股份 (有關認購新股的詳情可參閱本系列隨後的文章)。如果以配售方式上市,公司則會向由承銷商揀選的人士發售股份。

新上市公司發售予公眾的股份一般可包括公司新發行的股份,及/或部份在上市前已發行、由個別股東持有的股份。透過首次公開招股將所持的部份 股份出售套現的,通常都是公司現有的主要股東。如公司在首次招股活動中向公眾發行新股以供認購,出售新股籌集得來的資金將用作公司未來的發展用途。如公司 在招股活動中出售的是現有股份,所得的資金則只有現有股東受惠。

除了透過首次公開招股上市外,一間公司亦可透過介紹方式在聯交所上市。以這種途徑上市的公司,由於其股份在上市前已由為數不少的股東持有,因此公司可在毋須向公眾發售股份、籌集任何資金的情況下上市。

公司可以採用不同的架構將業務上市。最常見的是以有限公司,包括投資公司的形式上市。

投資公司則可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第21章在主板上市。正如其名稱所指,這些公司以投資於上市或非上市證券,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為主要目標,並無從事其他活躍的業務。

商業機構亦可以用“信託”、而非“公司”的形式成立。以信託形式成立的商業機構尋求上市,須遵從和上市公司一樣的監管法規。

大部份的上市架構選擇發行股份。倘若商業機構以信託形式成立,它可以採用信託公司架構上市;如以合訂證券架構上市,信託單位須要與一間公司的股份結合起來。

至於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海外公司,可通過發行香港預託證券(Hong Kong Depositary Receipts,簡稱HDR)進入香港資本市場。買賣香港預託證券亦成為投資於海外公司的途徑之一。

目前的監管制度

聯交所作為上市事宜的前線監管機構,負責考量個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資格及審批上市申請。擬上市的公司會委任保薦人,負責呈交一切相關資料,包括由專業會計師編製的財務資料。保薦人有責任確保該等資料真確及無誤導性。

在「雙重存檔」制度之下,證監會為監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監管機構。上市申請人因而會授權聯交所代為向證監會呈交有關資料以作備案。證監會有權就上市文件的草擬稿提出意見。如果載於文件內的資料不足或有誤導成分,證監會保留反對該項上市申請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