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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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空

簡單來說,「沽空」是指你在出售股票時,並無持有該股票,但對有關股票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無條件的售賣權利。然而,並非所有股票均可沽空。

哪些證券可沽空?

目前,只有被聯交所列為「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才可進行沽空。

怎樣才是正確的程序?

香港法例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並無持有的股份,除非你在出售時擁有,或誠實並合理地相信自己擁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無條件的售賣權利 (例如擁有相關股份的期權、權證或可換股票據) 。

較普遍的做法是在落盤沽空前,你與持有股份的人士訂立有效的股份借貸協議,並取得借出股份一方的確定,備有足夠數量的股份可供借用。你可要求經紀行作出這項安排,但借出股份的經紀行,作為風險管理的措施之一,必須要求客戶提供至少相等所借股份市值 105% 的抵押品。這借貸安排可確保在沽空時,你已取得所沽空的股份須擁有的權利,並能夠於交收日 (T+2) 完成交收。

在落盤沽空時,你必須向經紀指明該盤是沽空盤,並確認已訂立了股份借貸協議。你亦可以在落沽空盤時,作出口頭保證,表示該沽盤為沽空盤,以及已借入證券,但你必須︰

(1) 將該口頭保證錄音及留為記錄;或
(2) 在蓋有時間印章的文件上,記錄有關股份借貸詳情;或
(3) 在作出口頭保證當日內,補上文件證明,以完成確認程序。

你可與經紀行訂立股份借貸安排,由經紀行作出上述 (1) 或 (2) 項的記錄。

任何人如未有申報沽空交易,即觸犯刑事罪行。

沽空盤只能透過聯交所的證券交易平台系統成交。同時,沽空交易不可以低於當時最好的沽盤價進行,除非有關沽空涉及交易所指定的指數套戥,或市場莊家在進行莊家活動或對沖他們持倉風險時的交易。

我可以賣空獲配發的配售股份嗎?

一般來說,配售股份須待多項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而該等條件不一定會達成;其中特別是以下條件:
i.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買賣;及
ii. 聯交所並無撤回該上市及批准。

換言之,在配售完成及達成配售的條件前,配售股份仍附有條件而未可作實。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除非任何人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證券時:
i. 具有或(如他以代理人身分售賣)他的當事人具有;或
ii. 他相信並有合理原因相信他具有或(如他以代理人身分售賣)他的當事人具有,

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否則不得如此售賣該等證券。

部分承配人(投資者或中介機構)誤以為他們即使在發出賣盤時並未持有股份,亦可根據以下其中一種情況,在配售完成前將認購的配售股份出售:
i. 這些承配人聲稱在交收日能以他們獲配發的配售股份就交易進行交收;或
ii. 這些承配人依賴配售代理就他們的中央結算系統賬戶或他們經紀的中央結算系統賬戶,將獲配發的股份數量而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確認,作為在完成日期可獲得相同數量的配售股份的保證。

上述想法並不正確,因承配人在發出賣盤時,有關配售股份仍附有條件,因此賣方並不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 於其購買人名下。除非事前已持有或藉借股安排持有充足數量的股份就交易進行交收,否則在配售完成前出售該等附有條件的配售股份,則可能干犯非法沽空罪。

我可否即日先沽後買 ?

有些投資者誤以為即使先沽出本身並未持有的股份,只要即日購回,便屬合法沽空。 這想法並不正確。其實,單憑完成交收一點,不足以代表有關的沽空交易是合法的。投資者必須依照以上所描述的程序,方算合法地沽空。

萬一我大意沽空,怎辦?

你可能會大意沽空,例如弄錯自己的持股量,或未有發現股份已遭合併導致所落沽盤大於自己的持股量。

如果你意外地進行非法了沽空,可向經紀行借貨或在市場購回股份以完成交收。如果有關沽盤令經紀行在持續淨額交收的機制下,未有足夠股票完成交收責任,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會代經紀行強行買入股票完成交收。經紀行一般會將費用轉嫁至投資者身上。

因此,你在落沽盤前,切記與經紀核實自己持有多少股票,並應時常留意自己所持股份的數量會否因有關上市公司的股份合併活動而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