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根據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海外金融機構須就在海外持有其賬戶的美國人士,向美國稅務局呈報有關美國人士的若干資料,並徵求有關美國人士同意將該等資料轉交美國稅務局。

若海外金融機構不遵守美國稅務局的FATCA規定及/或並無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則須就於2014年7月1日或之後取得的若干源自美國的收入(包括利息及股息),及由2017年1月1日起來自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物業而產生的美國來源收入的總收益,繳納30%的預扣稅。

根據現行規例,被稱為「海外轉付款項」(foreign passthru payments,該名詞尚未有定義)的若干其他款項,亦可能須在不早於2017年1月1日根據FATCA規定成為可預扣付款。我們預期美國稅務局將就此制定進一步規例。

對投資基金和其投資者的影響

若投資基金因FATCA而須繳納預扣款項,其資產淨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使基金本身及投資者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投資者應參閱基金銷售文件,以獲取有關基金的FATCA狀況及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資料。如對FATCA有任何疑問,投資者應從速尋求適當的專業意見。

FATCA的進一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