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金融糾紛

假如你要求銀行作出金錢賠償,你可訴諸法律程序,或可透過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以調解及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調解中心提供一站式的服務,協助解決客戶與金融機構之間不超過港幣1,000,000元的金錢爭議。

遞交申請前,合資格申索人必須已就有關爭議向相關金融機構作出書面投訴,及已收到相關金融機構的最後書面答覆;或作出書面投訴六十天後仍未收到該金融機構的最後書面答覆,詳情請參閱申請程序

使用調解中心應注意事項

  • 申索人為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者
  • 牽涉的金融機構受金管局或證監會監管
  • 金錢性質爭議 , 申索不高於港幣50萬元
  • 已向金融機構作出書面投訴,但超過60日仍未能解決
  • 購買該產品/服務或首次得知有關金錢損失的12個月內提出
  • 不接訥純屬投資表現或政策收費的爭議
  • 已向監管機構投訴但調查未有結果,想先就金錢爭議部份透過調解中心提出申索

熱線: 3199 5199

地址: 香港魚涌英皇道734號友邦香港大樓15樓

以下是兩個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真實及成功個案

個案: 斬倉

李小姐於一家證券行投資證券孖展多年。一天,市況非常波動,李小姐的經紀米高在早上十時致電給她,要求她於當天早上十一時前,將款項存入帳戶以維持保證金水平的要求(即「補倉」)。李小姐馬上存入款項並致電通知米高。米高要求李小姐將存款收據副本傳送給他以便確認,但李小姐當時無法傳真收據給他,她將交易參考編號告知米高,並表示如果此舉仍未能符合要求,請米高致電通知她。可是,米高於翌日才致電李小姐,指因李小姐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存款收據,故替她斬倉。

李小姐對此不滿,認為自己已經在限期前按要求補倉,故向證券行作出投訴。證券行表示,在沒有存款收據的情況下無法確認客戶的存款,他們有權替客戶斬倉以管理風險。

李小姐向調解中心申請進行調解。爭議未能於調解中解決, 李小姐選擇在調解中心以「只審理文件」的方式進行仲裁。

調解中心的仲裁員在考慮過雙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後, 作出仲裁裁決: 他認為證券行有權根據合約替李小姐斬倉,但由於證券行於事件中溝通欠妥善,於是裁決給予李小姐一筆細額的金錢補償。

個案: 教育保險計劃

陳先生於15年前向銀行購買了一份教育保險計劃,擬於計劃期滿時作為繳付兒子大學學費之用。今年其兒子獲大學取錄而保險計劃亦期滿,陳先生卻發現保單的現金價值比過去15年的供款總額還要少港幣100,000元,認為與當初銀行職員所述不符,因此向銀行提出書面投訴。

銀行解釋期滿金額與預期有差異是因為陳先生數年前曾作部份現金提取, 影響了保單的滾存現金價值,並指出職員於銷售時已清楚解釋所有條款, 陳先生亦於有關文件上簽署確認明白有關條款。由於雙方未能解決爭議,陳先生於是使用中心的調解服務。

雙方在調解員協助下積極找出關注點,探求和擬定解方法。銀行同意為陳先生的兒子提供一筆小額學費資助,以表心意,再加上保單原有的期滿金額,陳先生得以解決兒子的學費問題,讓兒子繼續升學。銀行亦十分高興可以繼續維持這客戶關係。

資料來源: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