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市制度为投资者带来更多投资新经济公司的机会。然而,这些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例如生物科技初创公司的投资风险高,而同股不同权架构则带来股东权益和企业管治方面的额外风险,需要有适当的措施保障投资者,并减轻这些额外的风险。

生物科技初创公司

这些公司虽然不用通过主板的财务资格测试,但就需要符合包括业务、市值、营运资金,以及加强披露要求的指定条件,以确保具备上市资格。因应生物科技初创公司涉及的风险,香港交易所有以下的投资者保障措施。

  • 简化除牌程序:假使公司没有足够资产或不能再营运下去,香港交易所或会因此将公司除牌,香港交易所最多只会给公司12个月作出补救,维持上市地位。

  • 限制改变主营业务:除非得到香港交易所事先同意,生物科技初创公司不可进行会根本改变主营业务的收购、出售或交易。这项措施,连同简化除牌程序,可防止这些公司在未能实现业务计划下,沦为壳股公司。

  • 加强披露:除了需要履行上市公司一般的披露规定,生物科技初创公司亦规定要披露一些重要事项,包括研发进度及留任主要管理层及技术人员的措施,让投资者对公司的情况有充足的了解。公司亦要对核心产品作出示警,指出产品不一定能够成功开发及营销。

  • 股份标记:这些公司的股份名称在结尾须加有「B」字,以作识别。

日后,当生物科技初创公司开始录得收益,有能力通过财务资格测试时,上述股份标记、简化除牌程序及限制改变主营业务就不再适用。

 

同股不同权公司

同股不同权架构偏离了一股一票的原则,削弱股东的权益。有见及此,新上市制度有措施加强对股东的保障及企业管治。

  • 日落条款: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例如公司创办人所享有的较高投票权不会无限期存在。当出现一些指定的事件,例如创办人身故,或者不再是公司董事、无能力履行董事职责或不再符合上市条例有关董事的规定,他们的较高投票权就会失效。

  • 重要议案以一股一票方式投票:一些重要议案,例如委任和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INEDs),或者是公司自愿清盘,就要用一股一票方式投票,以确保股东在重大的事件上有一定的决定权或否决权。新上市制度限制不同投票权股份,每股最多只可以有10票投票权。

  • 加强企业管治:每间上市都需要有INEDs,负责监督公司最高行政人员及高级管理层,并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在同股不同权公司,INEDs的委任和罢免,需要用一股一票的方式议决,以确保INEDs的独立性,并且需要成立一个主席和成员全部是INEDs的企业管治委员会,负责监察公司是否以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事,以及审查及监控公司与创办人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关连交易,防止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 加强披露:公司的文件例如上市文件、定期财务报告、通函、通知和公告首页,须加入警告字句:具不同投票权控制的公司。

  • 股份标记:这些公司的股份名称在结尾须加有「W」字,以作识别。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