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程

保障
金融市场
资料披露

由2011年6月4日起,中介人(例如:银行、经纪行、投资顾问)须就投资产品的销售披露更多资料,以提高透明度。

加强资料披露

根据新规定,售卖投资产品的中介人必须向投资者披露他们从产品发行商收取的任何利益,包括佣金回佣等金钱收益,以及免费获取研究服务等非金钱收益。 此外,中介人须向投资者披露他们从有关交易赚取的销售利润,即他们在接获投资者的认购指示后,向外界购入产品并将产品转售予投资者的利润。

另外,中介人须表明在有关交易当中,他们是以主事人或是以代理人的身分行事,以及与产品发行商之间有没有任何联属关系。他们还要概括地说明他们为投资者提供费用及收费折扣的条款细则。

披露方法

中介人必须在销售前或销售时以书面方式作出资料披露,但假如未能在交易完成前提供资料文件,他们应至少作出口头披露,并在交易完成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再次披露该资料。

加强披露规定是为了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更多销售相关资料,以便作出有根据的决定。投资者应保持警觉,查明产品发行商与中介人之间会否出现利益冲突,好好掌握自己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