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推出多项措施,加强投连寿险产品的资料披露、产品设计及销售监管,以保障投保人。

资料披露

  • 作为销售文件的一部分,《产品资料概要》显着地披露投连寿险产品的主要特点及风险,帮助公众更了解这类产品。投连寿险产品的《产品资料概要》须遵守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包括《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守则》)及《产品资料概要》范本列出的披露要求,才可以向公众发售。
  • 中介人必须向购买投连寿险保单或进行加保申请的投保人提供《重要资料声明书》。透过《重要资料声明书》,中介人可以:
      • 确认客户在「目标概要」那部分所填写的购买投连寿险产品原因/考虑因素,从而评估特定投连寿险产品是否适合有关客户 (注);及
      • 向客户披露及解释投连寿险产品特点,例如保单的长期性质、费用及收费、提早退保收费、中介人酬劳等,以加强客户对这些资料的了解。
        有关《重要资料声明书》的中介人酬劳披露,所有销售投连寿险的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经纪及银行)均须以标准化的声明按「全期平均比率计算」披露中介人将可获取的酬劳。「全期平均比率计算」指中介人透过销售投连寿险保单而直接获得的酬劳占客户全期所须缴付保费的百分比。

产品设计

  • 证监会制定了适用于不同投资产品(包括投连寿险)发行人的《内部产品审批程序指引》。有关指引解释投资产品发行人须有涵盖整个产品开发以至售后管控过程的稳健内部产品审批程序。此外,指引亦提醒产品发行人有责任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考虑投资者的利益。
  • 证监会于2021年11月1日发出《内部产品审批程序附加指引》,为投连寿险发行人提供进一步指引,尤其在产品设计及收费,以及在产品周期的责任:
      • 确保投连寿险产品在设计上是公平的,及向目标客户群缔造公平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障程度、收费模式及结构、所提供选择的投资选项、保费结构及水平,以及产品的流通性。
      • 与其他产品比较时,投连寿险产品在整个保单期内的收费应该公平及合乎比例,并与其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相称,特别是保险费用、平台费及退保费。
  • 保监局制定了《承保类别C业务指引》,就保险公司承保投连寿险订定合适的营运及操作标准,包括董事会及主事人的职责、产品设计、清晰的保单文件或刊物、产品建议的合适性、资料披露、及售后规管等。
  •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保险公司须就所有投连寿险产品提供不少于户口价值105%的身故赔偿保障,并须确保客户缴付的费用和收费应该是公平的,及与其投连寿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相称。
  • 保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引入保障型投资相连寿险,这是一种新的含高额人寿保障的投连寿险,即受保人年届65岁前,身故赔偿最少为应缴总保费的150%。保障型投资相连寿险旨在引入较高身故保障成分的投连寿险产品,配合简单和透明的收费结构,以及规范的投资选项,以收窄保障缺口和促进普惠金融。

销售过程

  • 保监局发出《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产品指引》,就投连寿险产品的销售订立要求,并列出获 授权保险人和持牌保险中介人在销售过程中应实施并采用的最低标准和常规,包括《财务需要分析》、《风险承担能力问卷》、《重要资料声明书》及售后监控。
  • 一般而言,销售投连寿险产品的中介人,不论是银行、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其责任包括应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质及结构、为客户进行财务需要分析及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以确保产品适合客户,以及向客户解释产品风险及特点。

 

注:在推介投连寿险产品前,银行及其他保险中介人须 (i)要求客户在《重要资料声明书》的目标概要一栏填写购买投连寿险的原因或/考虑因素,及 (ii)就着客户所填写的原因或/考虑因素及其他相关资料,衡量有关投连寿险产品是否适合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