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例及投诉处理

基金互认
规管及投诉

两地的证监会已就基金互认的资格要求、申请程序、运作要求及监管安排作出规定,亦已建立跨境监管执法合作机制,以及建立信息互换及监管合作的框架,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得到同等保障。

基金互认安排的一般原则

基金互认按以下原则运作:基金如已于一个司法管辖区(原地区)获相关监管机构认可或注册,并正寻求或已取得于另一司法管辖区(客地区)向公众发售的认可或批准,则:

  • 基金应符合客地区相关监管机构不时公布的资格要求;
  • 基金应仍然获得原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认可或注册,并获准于原地区向公众发售;
  • 基金一般而言应根据原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运作;
  • 基金于客地区销售及分销安排,应遵守客地区的适用法律法规;
  • 基金应遵守客地区相关监管机构公布的额外要求,包括有关基金认可或注册、认可后及持续合规事宜,以及基金于客地区销售及分销安排等;及
  • 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原地区及客地区的基金投资者均获得相同及公平对待,包括投资者保障、权力行使、赔偿及资料披露。

一般而言,寻求香港证监会认可或已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向香港公众发售的基金必须遵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证监会手册),以及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出的通函、指引及其他规定。根据以上所列原则,如内地基金遵守相关内地法律法规,一般而言被视为已大致符合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可透过简化审批程序获得认可资格向香港公众发售。

然而,内地及香港的监管规则及市场惯常做法有所不同,相关规则及市场做法不一定能配合基金在客地区销售。为确保投资者有合适的保障,以及与现时香港证监会认可基金的要求保持一致,香港证监会已就申请于香港发售的内地基金制定额外的要求。此外,内地互认基金在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后,亦必须遵守其他规定,例如持续运作事宜、披露、销售及分销安排等。

中国证监会亦已就批准向内地公众发售的香港基金订立相关规定。

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参阅内地互认基金的销售文件,以了解该基金如何处理投资者查询及投诉。一般而言,投资者可就内地互认基金的事宜向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香港证监会作出投诉。

内地互认基金的组成文件亦会载有投资者可运用的纠纷调解机制(例如仲裁及诉讼)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