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和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产品特点

所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论是以私人或公开形式发售)均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证监会注册,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要寻求证监会注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应设有董事局(董事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负有受信责任和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责任)、负责该公司日常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经理(就第9 类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 、及负责妥善保管资产的保管人。此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亦应遵从有关投资限制及披露等各项规定。另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作为以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来营运的业务机构。

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一如类似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先获得证监会认可,才可向公众发售。如同其他获证监会认可作公开发售的基金,公众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即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简称《证监会产品手册》)(包括《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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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向公众发售,例如仅可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它们须根据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监管要求向证监会注册,但无须寻求证监会认可,因此不受限于《证监会产品手册》的规定。所以,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更大灵活性,能因应私人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其投资和借贷特性。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范围设有限制,必须将最少90%的资产总值投资于其管理会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资产(即证券、期货),以及现金、银行存款、存款证、外币和外汇交易合约。

投资者应留意,即使基金已获证监会注册或认可,并不等于证监会认许或推介该基金。投资者如对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疑问,应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