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存档

资料披露
上市公司

投资者需要掌握全面而准确的公司信息,才可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订立法定规则是重要的措施,以打击那些在公司的招股章程或公布中欺骗或误导公众的人。

以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机制是怎样的?

以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主要建基于非法定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与联交所签订的上市协议。然而,联交所对违反规则的公司只能采取有限度的制裁。很多人认为,有必要对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公司的披露机制给予某程度上的法定支持。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新机制是怎样的?

随着引入「双重存档」制度,证监会成为了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除了要向联交所呈交所要披露的资料及上市申请文件外,亦须把有关文件呈交证监会作法定备案。

为方便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遵从这项规定,他们只需向联交所呈交有关文件,但他们必须事先授权联交所将有关文件转送证监会。证监会审核上市 申请的程序,将会与联交所按本身的规则考虑这些申请的程序同步进行,所以不会造成任何延误。至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公众披露,将毋须事先经证监会审批,所以亦 不会对资料发放构成延误。

上述改变将有助我们运用调查权,并在必要时检控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的人。

 

证监会和联交所各担当着甚么角色?

证监会与联交所签订的《管限上市事宜的谅解备忘录》载有这方面的资料。

联交所依然是所有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亦是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公司的主要联络点,并且继续是负责审批所要披露的资料的唯一机构。

证监会可以向呈交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的人士进行调查并作出检控。此外,证监会亦可就上市文件的草拟稿及所要披露的资料提出意见,或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如果这些文件的资料不足或有误导成分,证监会有权反对有关公司的上市申请。

 

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的投诉又如何安排?

为了避免工作重叠及方便与公众沟通,联交所作为所有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会负责处理任何涉及违反《上市规则》的投诉。除了关乎由证监会执行的守则所规管的收购及合并事宜外,投资者如要投诉上市公司,应首先接触联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