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结构性产品的公开发售

结构性产品
规管及投诉

1. 香港如何监管公开发售非上市结构性产品?

广义而言,香港就公开发售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例如股票挂钩投资及股票挂钩存款)的监管架构,主要建基于规管产品的资料披露以及中介人的操守。

向香港公众发售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及其广告与销售文件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除非已根据该条例获得豁免。在考虑是否向产品发出认可资格时,证监会通常会检视该申请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守则》) 内,关于对产品披露及其结构的要求。

《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守则》的规定包括要求产品发行商提供产品资料概要(Key Facts Statement,英文简称KFS)、发行商或保证人(如适用)须符合相关资格,以及超出特定预计年期的产品须设有冷静期。请按此参阅该守则的有关详情。

证监会向任何产品发出认可资格,并不等同对该产品作出推许,亦不代表该产品适合所有投资者。中介人有责任认识其客户,确保投资产品适合其客户。你可参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了解详情。

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阅读所有上市文件,了解产品特点与风险,并在有需要时向中介人查询。

获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上市文件,均载列于证监会的投资产品名单

2. 向公众发售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发行商须具备甚么资格?

非上市结构性产品的发行商必须在香港成法团,或根据获证监会接纳的司法管辖区的法成。根据其他规定,发行商亦须具备以下条件:

(a)资产净值不少于20 亿港元;及
(b) (i) 为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规管的银行、获证监会发牌的法团、或海外银行而在其司法管辖区的法下受到的监管获证监会接纳;或 (ii)获得最少一家具国际地位及信誉并获证监会接纳的评级机构,给予不低于首三个最佳投资级别的信贷评级。

倘若发行商未能符合上述(a)及(b)的要求,则该产品必须获符合上述要求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或依照《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守则》提供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