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众筹活动的主要风险

金融科技

随着互联网及社交媒体之迅速发展,众筹活动于过往数年在国际及香港冒起。你可能听过,有人寻求透过网上平台,为创立新业务集资或以贷款方式进行融资。于投资或参与众筹活动前,你应了解有关活动的性质、所涉及的风险及监管等情况。不要受到众筹活动可能声称提供高潜在回报的诱惑,而应对其相关风险提高警觉。

何谓众筹?

根据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发表的一份工作文件,「众筹」一般是指透过网上平台,从众多个人或机构取得的小额款项,用于向某一项目、业务或个人贷款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资金* 。

众筹的主要类型通常有四种(尽管有关活动亦可能以其他形式进行):

  • 股权众筹: 投资者通常透过网上平台,投资于一个项目或一项业务(通常是新成立的项目或业务),回报是一家公司的股份或其发行的债务的权益,或者分享一个集体投资计划的利润或收入;
  • 点对点网络贷款(P2P网贷): 投资者作为贷方参与众筹活动,经网上平台配对借方(即发行人),以向个人或项目提供无抵押贷款;
  • 捐赠众筹: 透过网上平台为慈善目的筹款;及
  • 报酬/预售众筹: 投资者透过网上平台向发行人支付资金,并以实物货品或服务形式收取回报(例如向一项业务预付购买一项产品)。

为便于讨论,文内统称前两类众筹活动为「财务回报众筹」。

有什么主要风险?

投资者于考虑参与财务回报众筹时,要留意该等活动所涉及的若干相关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违责风险

    就股权众筹而言,倘若所涉及的业务或投资项目失败,投资者或不能取回其资本及回报。就P2P网贷而言,贷款通常是无抵押,意味着投资者作为贷款人透过网上平台提供资金,将无任何抵押品。一旦借方就贷款违责,投资者或蒙受损失。在最坏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 流通性不足及股份价值被摊薄的风险

    就股权众筹而言,涉及的投资可能只有规模很小的二手市场,或根本没有二手市场。股权本身亦可能难以估值。投资者作出投资后,如欲出售其投资可能有困难,且即使可沽出,亦可能须在蒙受重大亏损的情况下将其投资变现。所发行股份的价值亦可能因进一步发行股份而被摊薄。

  • 平台关闭或无力偿债的风险

    众筹平台可能暂时或永久关闭、无力偿债或被黑客入侵,投资者除了可能失去相关资料外,亦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

  • 资讯不对称及缺乏透明度

    若干众筹平台采用匿名方式运作,故投资者可能很难向众筹平台取得有关其投资或贷款的全面及准确资料。投资者亦可能无法从平台得知所投资的项目、公司或借方的资料,而且所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未获完全核实。

    若干众筹平台之透明度可能相当低,例如就投资的估值方面,平台可能隐瞒若干资料(例如关于过往的违责率或费用)。此外,即使在投资者已作出投资或成为众筹平台的会员后,亦可能不会获披露全部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留意,在作出投资前,未必能对有关业务或借方有全面的了解。

  • 欺诈风险

    由于若干众筹平台之匿名性质及缺乏透明度,投资者参与众筹活动时必须加倍小心,审慎考虑当中或涉及财务欺诈的风险,例如可能被引诱购买毫无价值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在此情况下,投资者或可能损失其全部投资。

  • 平台在香港境外运作

    如众筹平台设于香港司法管辖区外,投资者可能无法享有在香港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下的相同保障。

  • 网络安全

    众筹主要于网上运作,投资者参与有关活动,可能面对网络袭击风险。这些网络袭击可能以多种不同的形式作出,例如使众筹平台的基建设施超出负荷、混淆帐户、盗用身份及/或窃取个人资料。

  • 违法活动

    众筹平台或涉及若干违法活动,例如洗钱或其他违法商业活动,可能导致相关执法机关采取监管行动,包括暂停有关平台的运作。视乎个别众筹活动之具体安排,有关众筹活动可能受其他非与证券相关法律和法规所规限。

可能适用于众筹的法规

视乎相关安排的具体结构及特性而定,某些类型的众筹,尤其是财务回报众筹,可能会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所规管,当中包括有关投资要约的法规、中介人发牌以及业务操守规定,以及适用于自动化交易服务及/或认可交易所的监管规定。视乎众筹活动的特点,其他香港法律和法规亦可能同时适用。

投资前务必审慎行事

你须紧记,基于未经核实的资料,并在没有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所涉及的风险会很高,并可能令你损失全部投资。你不应投资任何你不认识或不理解的金融产品或活动。

因此,在参与众筹活动前,清楚明白及理解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你作为投资者的责任,并于决定参与或投资前作出审慎考虑,是十分重要的。如你对任何金融产品或活动的性质或风险概况,以及其相关的监管状况有任何疑问,应先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如欲了解更多相关资料,请参閲证监会在2014年5 月7日于其网站 www.sfc.hk 刊发的《证监会概述众筹的风险及可能引起的监管事宜》新闻稿及《有关可能适用于众筹活动的法规及众筹活动风险的通知》。

*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IOSCO)于2014年2月5日发表题为《众筹:快速增长的新生行业》(“Crowd-funding: An Infant Industry Growing Fast”)的员工工作报告中采纳此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