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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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

若你陷入财困,你可采用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由法院宣布你无力偿还债务。在某些情况下,破产是解决财务困境的选择之一,但你将受到多项限制。

在你被宣布破产后,破产管理署署长将成为暂行受托人,有权安排将你(在香港及其他地区)的财产分配予债权人。若你的资产总值不足200,000港元,破产管理署署长可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担任暂行受托人。个人要宣布破产,并没有最低负债额的规定,但如果你曾经宣布破产,破产管理署署长可拒绝受理你的申请。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破产

宣布破产足以对你的信贷能力构成永久影响,所以审慎考虑你的选择。

若你出现以下任何财政警号,应迅速行动,以免进一步陷入财政困境。

    • 你无法支付信用卡的每月最低还款额,而利息在不断增加。
    • 你选择性地支付账单。
    • 你没有应急资金或储蓄。
    • 你的业主或按揭持有人威胁下驱逐令或要求收回物业。
    • 你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信贷额度。
    • 你借债渡日,以应付食物、租金及公用服务账单等基本生活需要。

然而,如果你面对严重的还款困难,那破产或可助你卸下财政重担。虽说如此,破产应是别无选择的最后一着,而且应先寻求法律或财务意见才申请破产。

如何申请破产

  • 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债务人破产呈请书」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有关表格可于债务人破产呈请程序简介页面免费下载。
  • 缴付8,650港元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 就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分别办理见证和宣誓手续。
  • 前往高等法院登记处缴付法庭费用1,045 港元、确定聆讯的日期,并提交呈请书及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 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一份呈请书的盖印副本和一份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副本。

破产的后果

在宣布破产后,你将受到若干限制:

  • 你将被列为破产人士,为时四年(若之前曾经破产,则为时五年),期间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处理你的财务问题。
  • 你不得购买高价商品,例如住宅或汽车。
  • 你不得再申请贷款。
  • 你的公积金可能被用于偿还债务。
  • 你的信贷报告将载有与破产有关的公开记录。
  • 在破产期间,你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业务管理,亦不得从事某些行业及职业。
  • 破产令一经颁布,破产管理署署长将在宪报和两份报章(中、英文各一)上登有关破产令的广告。

破产以外是否还有其他选择?

根据破产条例,除破产之外,债务人亦可申请个人自愿安排(自愿安排)。债务人可使用此方式向法庭及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若获得批准,则对所有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申请自愿安排可免受破产的法律限制,亦可保住工作或专业资格。

有关详情,请浏览破产管理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