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可否在無需親身前往中介人辦事處的情況下開立股票戶口?

    可以。持牌或註冊中介人可以無需客戶親身到訪而為其開立戶口。中介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立每名客戶的真實及全部身分。如客戶並非親身開戶,而有關文件亦 非在持牌或註冊公司的僱員面前簽立,則客戶協議書 (又稱客戶合約) 的簽立及有關身分證明文件的見證,必須由另一持牌或註冊中介人、太平紳士或專業人士(例如銀行分行經理、執業會計師、律師或公證人)核證。

    除此之外,你亦可在交回客戶協議書時,同時提交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以供核實,並附上一張數額不少於10,000港元的支票,而該支票須載有你的姓名,以及是 從你於香港某家持牌銀行開立的戶口中開出的。支票上的簽名亦應該與你在客戶協議書上的簽署相同。你將不能使用新戶口,直至中介人兌現你的支票為止。

  • 在開立股票戶口時,我是否必須向經紀行提供個人財務資料?

    所有持牌中介人均須 "認識他們的客戶" 。在為客戶開立戶口時,他們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確立客戶的真正身分及瞭解其財政狀況。例如,客戶應向中介人提供能確切地識別出其身分的身份證副本。此舉可利便日後就證券欺詐或清洗黑錢活動而進行的調查工作。

    此外,中介人或要求新客戶填寫一份有關個人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問卷。這些措施有助中介人評估客戶的信用可靠性,亦可以瞭解客 戶,從而確保能向客戶提供合適他們的投資意見。因此,當你的投資目標有所改變時,切記要知會你的中介人,否則他們可能無法為你提供最切合所需的投資意見。

  • 如果我在另一家經紀行開立投資戶口,我是否需要獲得我的僱主(經紀行)同意?

    需要。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當持牌人知悉有意開戶的人士是另一家持牌或註冊公司的僱員時,便應在開戶前取得其僱主 (另一家持牌或註冊公司) 的書面同意。此舉使該另一家持牌或註冊公司得以知悉其僱員所進行的交易,從而偵查該僱員在交易過程中有否涉及與其客戶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同時,該項措施 亦有助識別僱員可能進行的不當交易行為。

    不論你在公司擔任何種職務,上述要求基本上適用於證監會的持牌或註冊公司的所有僱員。鑑於每家公司有它的運作架構,因此,高級管理層或負責人員應該明確知 道,其公司個別僱員如本身有進行交易,該等僱員與其客戶之間有否任何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故此,公司應該自行決定是否准許僱員在其他中介人開立投資戶口。

  • 如果我想於同一證券行同時持有現金及孖展戶口,需要注意甚麼?

    與現金戶口不同,投資者進行孖展買賣,無須繳付十足的金額購入股票,餘額可向證券行借入。這種以槓桿原理買賣股票的方式,確實可擴大投資者在升市中取得的投資回報率,但他們在跌市中的損失亦隨之而倍增。

    由於以孖展戶口買賣股票有較高的風險,故此你必須三思,是否需要開立孖展戶口。如確實有此需要,你必須不時了解自己孖展戶口需要存放多少抵押品,因抵押品的需求會隨巿況而轉變。

    證券行替孖展客戶開戶時,一般都會要求客戶書面授權動用客戶的股份,讓證券行可以匯集所有孖展客戶的股票,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扺押品。視乎有關授權的條款, 孖展戶口內的所有股票或會被視為抵押品。一旦有關證券行出現財政問題而須清盤時,銀行會出售客戶所抵押的股份以清償證券行的債務。所以,孖展客戶最終或會 無法取回自己的股票。這正是孖展買賣的「匯集風險」。故此,你應避免於孖展戶口擺放多於維持孖展要求所需的股份作為抵押品,可將多餘的股票存放於現金戶口。

    其次,你在落盤時,必須向證券行清楚指出以那一個戶口進行買賣,因為現金及孖展戶口會引伸不同的交收責任。

    那麼證券行可否動用我的現金戶口名下的股票作抵押,或把我的現金戶口名下的股票斬倉以補充孖展戶口的欠數等?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行不可動用現金客戶的股票,作為它向銀行貸款的抵押品。

    但是,若然投資者想參與股票借貸的活動,可書面授權證券行將自己的股票借予第三者。除非該投資者是專業投資者,否則有關的授權必須每年更新。另一個方法是 只要證券行在授權到期前至少14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客戶,而該客戶不反對續期,然後證券行在授權期限屆滿後一周內發出確認書的話,該授權亦可以「被視為」已 獲得續期。

    相反,如果他們不希望自己的股票借予他人,就切勿在開戶時簽署以上的授權書。為求提醒投資者這點,證監會要求證券行在客戶協議書 (或稱「開戶合約」) 中,清楚聲明有關簽訂授權書將股票借予或寄存於第三者所涉及的風險。

    至於當證券行將某一客戶的孖展戶口斬倉後,所得的款項仍不足全數繳付欠款,該行是否可以將同一客戶的現金戶口斬倉,則視乎有關現金戶口的協議書中,有否訂明該證券行擁有以上的權利。

  • 同一名中介人可否同時買賣股票期權及指數期權?

    雖然股票期權及指數期權兩者都是期權投資產品,但它們卻在不同的交易所買賣。

    股票期權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買 賣的投資產品。股票期權的相關證券由聯交所指定,通常是在主板上市的藍籌股。中介人必須是聯交所的股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才能買賣股票期權。另一方面,指數 期權則是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買賣的投資產品。最受歡迎的指數期權是追蹤恒生指數期權。中介人必須是期交所參與者才能買賣指數期權。

    《證券及期貨條例》已訂明第1類受規管活動為證券交易,當中包括股票、債券、股票期權及基金。而第2類受規管活動為期貨合約交易,包括期貨及指數期權。因此,中介人須就第1類及第2類受規管活動兩者申請牌照或註冊,然後才可同時買賣股票期權及指數期權。

    你可以在證監會網站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查閱持牌人可進行哪類受規管活動。

  • 我可否要求經紀行提供其經審核財政帳目的副本?

    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的規定,持牌或註冊公司應在客戶要求時,向客戶提供其須向證監會呈交的最近期的經審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的副本,從而向客戶披露其業務的財政狀況,以及應就在帳目的日期後出現的,對其財政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的任何重要變更作出披露。

    然而,是否接納非客戶取得財政帳目的要求則純屬有關公司的商業決定。

  • 如何監察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票?

    在經紀行買賣股票,當問及經紀他們怎樣替你存管股票時,十居其九都會說股票存放於經紀行在中央結算系統的戶口內。的確,現時絕大部分經紀行都安排把客戶所 託管的股票,以經紀行的名義,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運作,下稱「香港結算」﹞的戶口內。但是,縱使經紀行將你的股票存放於中央結算 系統內,香港結算只會視你的經紀行而不是你本人為股票的持有人,經紀行仍有全權處理有關股份。

    要保障自己的權益,清楚自己在中央結算系統的持股及股份調撥的情況,以下提供兩種方法:

    方法一:採用附寄結單服務的股份獨立戶口

    這種方法能讓你由香港結算直接寄發的結單,核對你存放於經紀行的持股及成交紀錄。

    透過經紀行在香港結算開立股份獨立戶口後,每次你的戶口有任何股份轉移活動,香港結算均會寄發股份轉移日結單給你,以作為當日的股份轉移證明。此外,不論 你的戶口是否存有股票,香港結算亦會在每個月的月底向你寄發月結單,顯示戶口內所有股票的結餘,為你託管於經紀行的股票提供獨立的股份轉移紀錄,從而讓你 核對經紀行印發的結單資料。不過,你需留意由於香港結算與經紀行印發的結單,截數日不一定相同,故此,兩份結單的戶口持股結餘或會有差異。﹝參考:股份獨立戶口的結單樣本

    除此之外,股份獨立戶口能讓經紀行把你的股票與它本身及其他客戶的股票分開。在買賣成功執行後,你亦毋須自行處理股份轉移,經紀行將代你從你的股份獨立戶口中存入或提取股份。同時,你將直接從股份過戶處收取上市公司通訊,如年報及股東通告等。

    不過,你需要注意開立股份獨立戶口後,戶口的全盤控制權依然由經紀行擁有。香港結算並不會視你為戶口的直接持有人或戶口名下股票的登記持有人。

    方法二:開立投資者戶口

    這種方法則為你提供法律上較佳的保障,讓你直接控制戶口內的股份調撥。

    有別於股份獨立戶口,你可自行到香港結算以個人名義開立投資者戶口。這種戶口最大的特點是戶口內一切股份的調撥,不論是提取或存入股份,香港結算均只會在收到你作為戶口持有人確認由經紀行發出的交收指示後方會執行,從而讓你全權控制戶口內的股份進出。

    投資者戶口實際上是存管股票的個人戶口。開立投資者戶口後,你仍需如常地透過經紀行落盤買賣股票。此外,你需要向香港結算確認經紀行發出的交收指示,以調 撥股份作買賣之用。一些經紀行會在買賣成功執行後方向你提取股票作交收,但亦有部分經紀行因為風險管理方面的考慮,或會要求你在落盤沽出股票前預先調撥股 份至它的戶口。現時,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可以經由互聯網和電話來發出及確認指示。

    除了全權控制戶口內的股票進出外,你將直接從香港結算收取戶口的活動結單,不但能從中掌握戶口的最新情況,結單更可作為你在中央結算系統的持股證明。你還可以獲得香港結算的全面代理人服務,包括代收股息、參與供股等。此外,你亦可由上市公司收取公司通訊。

    大家可瀏覽香港交易所的網站,進一步了解股份獨立戶口投資者戶口的服務。

  • 如何把寄存於證券行的股票提取出來?

    當證券行收到投資者提取股票的通知,便會向有關託管商發出提股指示;從託管商收到股份轉讓契據及股票後,證券行便會把上述文件轉交客戶,以便他們日後辦理股份過戶手續。投資者在提取股票前,應先向經紀查詢所需時間及費用。

    大多數證券行均會把客戶的股票寄存在中央結算。一般情況下,證券行如在營業日下午2時前,向中央結算發出提股指示,應可於同日下午5時前領取股票;如在下午2時後發出提股指示,則會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領回。現時,中央結算就股票提取服務收取費用,每手股份為港幣3.5元。

  • 我向經紀發出 "限價買盤" 的買賣指示,最終在兩個交易日內全數完成,但為何我要支付額外的經紀佣金?

    經紀佣金一般是按交易金額的某個百分比計算,而每宗交易設有最低收費。倘若投資者在發出限價買盤的買賣指示時沒有指明 "全部完成或放棄" 的限制,則在沒有足夠數量的股票以所指明的價格出售的情況下,該買賣指示便有可能只有部分獲得執行。假如該買賣指示並非 "即日買賣盤" 的話,便有可能被轉至下一個交易日繼續執行未完成的部分。因此,該買賣指示可能會被視為不同的交易。如最低佣金同時適用於上述兩宗交易,則所收取的佣金總 額可能會高於該買賣指示在以單一交易的方式全數完成的情況下所收取的佣金金額。

  • 銀行的證券期貨業務是受證監會或金管局所監管?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證券交易(包括股票、債券、股票期權及基金)及期貨合約交易(包括期貨及指數期權)均屬受規管活動。銀行須向證監會申請成 為 "註冊機構" 才可以進行這兩類活動。然而,若銀行進行的是槓桿式外匯交易或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這兩類受規管活動的話,則可獲豁免毋須向證監會註冊。

    作為註冊機構,銀行須遵守與進行受規管活動有關的條例、守則及指引。然而,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 "金管局")仍然是監管銀行的證券期貨業務的前線監管機構。從事受規管活動的銀行職員毋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或註冊,但金管局會就這些稱為 "有關人士" 的銀行職員備存紀錄冊。

  • 假如替我進行買賣的經紀行倒閉,我能否獲得賠償?

    投資者賠償基金 ( 簡稱 "賠償基金"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於 2003 年4 月1日成立,負責就香港的持牌中介人(包括證券及期貨交易商)、《銀行業條例》下的註機構,以及保證金融資人,因違責而導致投資者蒙受金錢損失的事宜,向任何國籍的散戶投資者支付賠償。 "違責" 是指持牌或註冊公司、其僱員或其相聯者破產、清盤或沒有償債能力,又或違反信託、虧空、欺詐或犯了不當行為。

    根據賠償基金的規定,每名投資者就買賣證券及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同樣都是 500,000港元。然而,不論你在違責的中介人有多少個戶口,賠償上限都是按每名投資者計算的。

    賠償基金涵蓋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產品。例如,儘管槓桿式外匯交易屬受規管活動之一,賠償基金並不涵蓋該等交易。而在2020年1月1 日之後,透過互聯互通機制買賣的滬深A股(北向買賣A股)亦受到覆蓋。

    簡單來說,賠償金額根據中介人違責當日的證券或期貨合約收市價計算,而違責當日通常亦是該中介人暫停進行交易的日子。

    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負責接收、評核及裁定向賠償基金提出的申索,向申索人支付賠償金額,以及向違責公司追討欠款。倘若違責公司被裁定違責,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會刊登公告,通知合資格的人士在公告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申索。你可瀏覽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的網站,以進一步瞭解投資者賠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