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

投資顧問
中介人
規管及投訴

"投資顧問”並非全部由證監會發牌或監管。“投資顧問”是一個籠統的名稱,並無明確定義,一般泛指那些銷售金融產品(例如證券、保險合約、按揭及存款)及/或提供意見的中介人(包括個人或公司)。

在香港,主要有三類投資顧問: (1) 持有證監會牌照的中介人、(2) 銀行,以及 (3) 保險中介人。這些投資顧問會因應所從事的業務性質,而分別受不同的監管制度規管。

持有證監會牌照的中介人

中介人如要經營就證券(例如股票及基金)或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業務,或表示自己經營該類業務,須持有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的牌照,以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或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如果他們要售賣證券或期貨合約,他們便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以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或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

你可以在證監會網站〈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 一欄查看個別人士或公司的持牌狀況,及他們獲發牌進行哪類受規管活動。

銀行

銀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證監會適當註冊後,亦可進行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或進行交易。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則是銀行及從事顧問/銷售工作的銀行職員的前線監管機構。你可以在金管局網站的〈認可機構證券業務員工紀錄冊〉部分查核銀行職員是否獲准從事受規管活動。

銀行職員須另行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後,方可售賣保險產品或就其提供意見。

保險中介人

售賣保險產品或就其提供意見的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經紀及保險代理),均受《保險業條例》規管。保險業監管局負責對保險中介人進行監管及監察。

由於投資相連壽險計劃及其單位均不是證券或期貨合約,售賣這種產品或就其提供意見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受規管活動。因此,從事這兩種活動的保險中介人必須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但無須持有證監會牌照。

除經營保險業務外,有些保險中介人可能同時從事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或進行交易的受規管活動;在此情況下,他們亦必須持有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的牌照。

如要查核保險中介人是否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可以使用保監局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

投訴

如你想就投資顧問的行為或服務作出投訴,可以先聯絡有關公司提出你的問題。如果你不滿意其答覆或處理投訴的方式,你可以聯絡以下監管機構:

投資顧問/中介人類別

監管機構
持有證監會牌照的中介人 證監會
銀行及從事顧問/銷售工作的銀行職員 金管局
保險中介人 保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