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過程

保障
金融市場
資料披露

由2011年6月4日起,中介人(例如:銀行、經紀行、投資顧問)須就投資產品的銷售披露更多資料,以提高透明度。

加強資料披露

根據新規定,售賣投資產品的中介人必須向投資者披露他們從產品發行商收取的任何利益,包括佣金回佣等金錢收益,以及免費獲取研究服務等非金錢收益。 此外,中介人須向投資者披露他們從有關交易賺取的銷售利潤,即他們在接獲投資者的認購指示後,向外界購入產品並將產品轉售予投資者的利潤。

另外,中介人須表明在有關交易當中,他們是以主事人或是以代理人的身分行事,以及與產品發行商之間有沒有任何聯屬關係。他們還要概括地說明他們為投資者提供費用及收費折扣的條款細則。

披露方法

中介人必須在銷售前或銷售時以書面方式作出資料披露,但假如未能在交易完成前提供資料文件,他們應至少作出口頭披露,並在交易完成後,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再次披露該資料。

加強披露規定是為了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取更多銷售相關資料,以便作出有根據的決定。投資者應保持警覺,查明產品發行商與中介人之間會否出現利益衝突,好好掌握自己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