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機構缺失 - 涉及基金運作的機構

  • 假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出現財政困難,我投資於基金的款項會否化為烏有?

    不會。基金經理並不可以動用基金的資產解決自己的財務問題。事實上,基金的資產是由獨立於基金經理的受託人負責保管的。假如基金經理出現財務困難或 不再適宜管理有關基金,受託人應辭退該基金經理,重新委任另一名基金經理管理基金,並立即將這些變更知會證監會,而證監會則會監督新基金經理的委任工作。

    此外,基金的資產亦必須與受託人的資產分開存管。受託人亦不得利用基金所託付的資產謀取私利或償還本身的債務。根據信託法,受託人對基金持有人負有受信責任。如果受託人違反基金組成文件 (即銷售文件及/或信託契約) 的條款,他可能會遭基金持有人或其他人提出訴訟。

     
  • 證監會可否接管有財務問題的基金經理的基金管理責任,又或代表基金的持有人委任另一名基金經理管理有關基金?

    證監會並沒有權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事,以接管基金管理的責任或委任另一基金經理管理一隻基金。

    基金的受託人有責任決定是否暫停或終止基金經理所提供的服務,以及是否以另一基金經理取代現任的基金經理去管理基金。然而,任何罷免、更換或委任基金經理的決定均必須獲得證監會事先批准。

     
  • 如果基金經理或受託人遺失了客戶持有基金單位的紀錄及交易紀錄,以致延遲處理我的贖回指示,我能否向基金經理索取賠償?

    基金經理及受託人應盡量設法找出遺失紀錄的資料備份,並儘快處理基金持有人的贖回指示。假如延遲了發放贖回款項,是否需要作出賠償的問題將由基金經理及受託人自行決定。

    證監會的角色是對投訴進行調查,以及對違反法規及證監會規則的情況採取執法行動。證監會會儘快調查每宗投訴。然而,證監會並不能保證每宗投訴最終都會導致執法行動,以及使受影響的投資者獲得賠償。證監會無權要求任何一方對投資者作出賠償或補償。

    如果證監會發現基金經理或受託人違反證監會的規則,便會考慮對他們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譴責、撤銷他們的牌照、撤回有關基金及/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的認可地位。

     
  • 假如我的代名人公司在運作上出現問題,我可否直接聯絡基金經理 , 要求他替我贖回基金 ?

    雖然你可以直接與基金經理聯絡,但儘管你是那些基金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在法律上,以代名人名義登記的基金單位仍是屬於代名人所有的。因此,基金經理未必會有你的個人資料。一旦發生任何與基金有關的緊急情況,基金經理將難以識別你的身分及代你出售基金單位。

    由於你與基金並沒有直接的合約關係,故此,你將難以向有關基金或基金經理提出追索。在這種情況下,你只能透過代名人公司提出申索。

    然而,因為代名人公司是獨立的公司,加上嚴格來說,這些公司的業務並不受證監會監管,所以證監會對代名人公司所能行使的權力實為有限,例如:證監會並不能查閱代名人公司的帳目,亦無權限制這類公司的業務。投資者必須了解使用代名人公司所涉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