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

保險
規管及投訴

在香港,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受《保險業條例》(第41章)規管。

保險公司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須向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申請授權經營。保險公司須符合與股本、償付準備金、管理人員和股東的適當人選,以及足夠的再保險安排有關的規定,才能成為獲授權保險公司。

保險中介人

根據《保險業條例》,任何人士在其業務或受僱工作的過程中,或為報酬而進行受規管活動 1 ,須根據《保險業條例》持有合適的牌照(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即屬犯罪。

持牌保險中介人可分為持牌保險代理人及持牌保險經紀。持牌保險代理人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代表指定的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持牌保險經紀則代表投保人,向不同保險公司物色合適的保險產品。

由2019年9月23日起,保監局監管保險中介人,負責香港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和監管工作,及處理有關保險中介人違規行為的投訴。

 

 

1 「受規管活動」包括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邀請或誘使任何人訂立保險合約,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任何人訂立保險合約、邀請或誘使任何人作出關鍵決定,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任何人作出關鍵決定,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