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

基金

重點訊息:

  • 認可基金的管理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顧及基金投資者的最大利益。
  • 基金的資產由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並得到證監會接受的受託人或代管人存管。受委託的資產亦必須與受託人/代管人的資產分開存放。不論是基金管理公司,還是受託人/代管人,都不可以用基金的資產謀取私利或清還其債務。

基金如要獲得證監會認可,必須委任獲證監會接納的基金管理公司,受託人及/或代管人。

認可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備甚麼資格?

認可基金委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須:

  • 主要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 具備足夠的財政資源、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及以書面定下監察程序;
  • 確保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職員在管理同類型基金方面擁有足夠的經驗。

基金管理公司受到甚麼監管?

視乎個別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性質而定,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向證監會註冊為投資顧問,及/或證券交易商。註冊基金管理公司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相關規定以及《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該操守準則就基金管理公司的組織架構、職員操守、基金管理、運作模式及客戶交易提供指引。在監管那些負責管理認可基金,但於海外註冊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方面,證監會與外地監管機構簽訂了協議,確保雙方不時交換這些公司的資料。

海外基金管理公司如果並無在港設立辦事處,便必須委任香港代表,主要負責聯絡香港投資者及證監會的工作。在港管理有關基金認購及贖回活動的人士,亦須獲得證監會的牌照。

怎樣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優先顧及我的利益?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列明投資者的利益應凌駕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利益之上。基金管理公司應以它在市場所能夠取得的最佳條件,替基金進行買賣,而這些基金的買 賣指示,應較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公司帳戶獲得優先處理。基金管理公司如未能遵守操守準則中的規定,它的註冊資格將受影響。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出現財政問題,旗下的基金會受到影響嗎?

認可基金必須委任受託人/代管人,以妥善存管基金的資產。因此,基金管理公司並不能以基金的資產來解決公司的財政困難。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出現財政困難或不再適合繼續管理有關基金,基金的受託人 (如屬單位信託基金) 或董事 (如屬互惠基金) 可辭退該基金管理公司,改聘另一間基金管理公司,但須立即將有關轉變知會證監會,讓證監會監察新基金管理公司的聘任事宜。

受託人/代管人需要符合甚麼條件?

認可基金的受託人/代管人必須獨立於基金管理公司。受託人/代管人可以是銀行、根據《受託人條例》註冊的信託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而獲證監會接受的銀行或信託公司。它們最少需持有1,000萬港元的實收資本及儲備,並受到持續監管或由獨立核數師定期審核。

緊記:受託人/代管人必須把基金的資產與本身的資產分開存放,亦不得利用受託的基金資產,以謀取私利或清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