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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沖基金
常見問題
規管及投訴

認可對沖基金受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監管。

證監會就對沖基金有何監管規定?

在證監會認可投資產品的制度下,任何類別的基金(包括對沖基金)在香港公開銷售之前,必須先得到證監會的認可。由於對沖基金採用另類投資策略並承受 特殊的風險,證監會因而就基金經理的資格、管理資產的數額、基金公司的風險管理情況及內部監控系統、資料披露等範疇訂立了具體的規定,並就證監會認可對沖 基金訂定了所採取的其他結構性措施。證監會亦訂明對沖基金的最低認購金額,從而只讓合適的投資者買賣對沖基金。

有關規定詳列於《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8.7段。該規定亦可以在證監會網站下載。

是否任何基金經理都可推出零售對沖基金?

證監會在審批對沖基金的認可申請時,就評估基金公司是否適宜管理對沖基金方面,除了沿用對傳統基金管理公司的規定外,還會考慮以下因素:

  • 專業知識及經驗 - 「單一對沖基金」及「對沖基金的基金」的管理公司的關鍵人員,必須在管理對沖基金方面具備最少5年的一般經驗,其中最少有2年是具體涉及申請認可的對沖基金所採用的特有策略。
  • 管理資產的數額 - 「單一對沖基金」或「對沖基金的基金」的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資產總額須最少達1億美元。
  •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 - 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就公司的業務及風險情況,設立適當而清晰的書面風險管理和監控程序。
  • 委任代表及代理人 - 其他涉及對沖基金日常運作的人士,例如管理人、代管人、主要經紀及估值代理人等,亦必須在他們專責的範疇具備足夠的知識。基金管理公司亦需向它的分銷代理人提供足夠的資料和培訓,以確保他們具備推銷對沖基金的相關專業知識。

對沖基金須遵守哪些投資限制?

證監會採用「資料披露」 為本的方針,只要個別「單一對沖基金」在組成文件和銷售文件披露充分而清晰的資料,就可自行界定投資及借貸規定。

「對沖基金的基金」則須投資於最少5隻基金,而所投資的個別基金可以是認可或非認可的「單一對沖基金」,唯不可投資於其他「對沖基金的基金」。此外,「對沖基金的基金」不得把超過總資產淨值30%的金額投資於任何一隻基金。

據稱「對沖基金的基金」可透過分散投資來減低風險。證監會如何確保「對沖基金的基金」審慎地揀選所投資的基金?

除了上述有關分散投資的規定外,證監會規定「對沖基金的基金」的管理公司在挑選基金及監察那些基金的表現時,須設有審慎的查證程序。當「對沖基金的基金」 向證監會申請認可資格時,必須向證監會提交有關的審慎查證程序計劃書。投資者可以參閱載於銷售文件的審慎查證程序摘要和分散投資策略的說明。

過去,投資者普遍認為對沖基金是「神秘」的投資工具。證監會有否規定零售對沖基金必須披露更多資料?

認可對沖基金必須向投資者提供充足而清晰的資料,讓投資者得以評估基金是否適合他們。

對沖基金的銷售文件(通常稱為「基金說明書」或「章程」)提供關於該基金的投資策略、交易程序和收費安排等資料。此外,對沖基金的銷售文件封面、申購表格和廣告的當眼處必須列出重要警告聲明。投資者應細閱有關聲明,以了解該基金所附帶的特殊風險。

對沖基金除了要派發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外(適用於傳統基金的規定),亦須編印季度報告。對沖基金必須在這三種報告中,披露基金在不同類型資 產上的投資(以佔基金總資產淨值的百分比顯示),而在年度及中期報告中,更要提供首5大持倉的資料。同時,季度報告需載有基金經理的評論,當中包括附有基 金資產淨值、回報及風險統計數字的業績表現回顧、市場展望等資料,以便投資者監察基金的表現。

「保本對沖基金」是否須符合更多規定?

「保本對沖基金」除了要遵守監管對沖基金的規定外,亦要符合傳統保證基金的有關規定。

出任保證基金的保證人必須是獲發牌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獲授權保險人,或具備良好財政狀況、操作穩健及受到審慎監管的財務機構。

此外,保證基金在銷售文件和廣告中必須載有基金保證人、保證條款、相關投資項目和風險因素(例如投資風險和對手風險)的資料。

所有投資工具都附帶風險,「保本對沖基金」也不例外。除非有關的對沖基金附設有法律保證,否則無人能夠確保對沖基金日後的表現或投資回報。然而,即使對沖基金設有法律保證,投資者亦應了解該項保證的保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