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互認安排概要

基金互認
基金
產品特點

中國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基金互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共同推出的計劃。根據計劃,合資格的內地及香港基金可透過簡化審批程序各自於對方的市場銷售。

兩地的證監會已就互認基金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運作要求及監管安排進行規定,亦已建立跨境監管執法合作機制,以及建立信息互換及監管合作的框架,確保兩地基金投資者得到同等保障。基金互認計劃已於2015年7月1日開始實施。初始投資額度爲資金進出兩地各為人民幣3,000億元。

基金互認如何運作?

基金互認的運作原則如下:

假如一隻基金已於一個司法管轄區獲相關監管機構認可或註冊(原地區),則一般而言被視為已大致符合另一司法管轄區(客地區)的相關規定,因此可以按簡化審批程序於客地區申請認可資格向公眾發售。

然而,內地及香港的監管規則及市場慣常做法有所不同,相關規則及市場做法不一定能配合基金在客地區銷售。為確保投資者有合適的保障,以及與現時香港證監會對認可基金的要求保持一致,香港證監會已就申請於香港發售的內地基金制定額外的認可要求。同樣地,中國證監會亦已就批准向內地公眾發售的香港基金訂立相關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應確保原地區及客地區的基金投資者均獲得相同及公平對待,包括投資者保障、權力行使、賠償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基金互認的重要性

基金互認是繼滬港通後,進一步促進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和發展的另一項重大突破。這是內地市場首次讓非內地的零售基金於國內銷售,同時亦是第一次讓內地零售基金向海外市場銷售。基金互認除了為內地及香港基金市場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更讓兩地投資者有更多元化的基金選擇。

雖然現時香港已有一些投資於內地資本市場的基金 (例如RQFII基金、QFII基金),但基金互認為香港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於內地市場的新渠道,讓他們可以投資於由內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香港投資者有更多投資產品選擇之餘,亦可以透過不同類型的內地基金,達到進一步分散投資組合風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