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制度

專業投資者
規管及投訴

 何解要將投資者分類?這是了解專業投資者制度的基本問題。

投資產品銷售監管

其實,就算沒有法例的分類,銀行和經紀行做生意,亦自然會將客戶分類,此舉方便他們向客戶提供度身訂造的財富管理服務,以及一些涉及較高最低投資金額的投資機會。專業投資者制度規範了私人配售活動,只限符合法例定義的專業投資者參與,防止有關投資產品流向投資經驗參差、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一般投資者,從而帶來監管和投資者保障的問題。

在現行條例下,除非得到豁免,否則所有向本港公眾公開發售的投資產品,事前須得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認可。至於向專業投資者作私人配售的投資產品則無須得到證監會的認可,因此它們的要約文件和推廣文件並不受到監管機構的審批。在此情況下,專業投資者未必可以得到與公開發售同等程度的資料。

此外,中介人向專業投資者銷售,可以獲豁免遵守某些規定,包括可以透過主動聯絡專業投資者,即所謂的Cold-call,達成交易協議,並且在洽談要約時,無須提供載有指定資料的銷售文件。

專業投資者定義最新修訂

怎樣定義專業投資者?哪些中介人操守規定不適用於專業投資者?怎樣保障專業投資者的權益?這些都是需要關注的問題。為了切合市場發展需要,監管機構不時修訂有關制度,其中在2018年7月,擴闊了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及接納將更多的資產計算入個人投資組合裏面。

  • 符合以下條件的法團會被定義為專業投資者:由一名或以上專業投資者全資擁有,以持有投資組合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以及任何全資擁有一家法團專業投資者的控股公司。
  • 個人專業投資者方面,在計算投資組合總額時,除了自己戶口,以及與配偶和子女的聯權共有戶口,新修訂亦會計入與配偶或子女以外人士開設的聯權共有戶口中,自己所佔的投資組合比例,以及由自己全資擁有,主要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的法團所持有的投資組合。

有關修訂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的新聞稿

一般散戶投資者可能覺得專業投資者制度事不關己,其實專業投資者不限於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亦可以是符合指定財富水平的個人。一旦被界定為專業投資者,你的投資世界包括可以投資的產品就會不一樣。你或會發現,中介人在向你推銷一些只限私人配售的投資產品時,會關心你有幾多財富。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