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存檔

資料披露
上市公司

投資者需要掌握全面而準確的公司信息,才可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訂立法定規則是重要的措施,以打擊那些在公司的招股章程或公布中欺騙或誤導公眾的人。

以往監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機制是怎樣的?

以往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機制,主要建基於非法定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規則》,以及上市公司與聯交所簽訂的上市協議。然而,聯交所對違反規則的公司只能採取有限度的制裁。很多人認為,有必要對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的披露機制給予某程度上的法定支持。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新機制是怎樣的?

隨著引入「雙重存檔」制度,證監會成為了監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機構。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人除了要向聯交所呈交所要披露的資料及上市申請文件外,亦須把有關文件呈交證監會作法定備案。

為方便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人遵從這項規定,他們只需向聯交所呈交有關文件,但他們必須事先授權聯交所將有關文件轉送證監會。證監會審核上市 申請的程序,將會與聯交所按本身的規則考慮這些申請的程序同步進行,所以不會造成任何延誤。至於上市公司作出的公眾披露,將毋須事先經證監會審批,所以亦 不會對資料發放構成延誤。

上述改變將有助我們運用調查權,並在必要時檢控故意或罔顧後果地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人。

 

證監會和聯交所各擔當著甚麼角色?

證監會與聯交所簽訂的《管限上市事宜的諒解備忘錄》載有這方面的資料。

聯交所依然是所有上市事宜的前線監管機構,亦是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的主要聯絡點,並且繼續是負責審批所要披露的資料的唯一機構。

證監會可以向呈交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人士進行調查並作出檢控。此外,證監會亦可就上市文件的草擬稿及所要披露的資料提出意見,或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如果這些文件的資料不足或有誤導成分,證監會有權反對有關公司的上市申請。

 

在處理有關上市公司的投訴又如何安排?

為了避免工作重疊及方便與公眾溝通,聯交所作為所有上市事宜的前線監管機構,會負責處理任何涉及違反《上市規則》的投訴。除了關乎由證監會執行的守則所規管的收購及合併事宜外,投資者如要投訴上市公司,應首先接觸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