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吸納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在本港上市,香港交易所修訂了《上市規則》,當中新增了「生物科技公司」、「不同投票權架構」及「合資格發行人第二上市」三個章節。有關修訂已於2018年4月30日生效。

生物科技初創公司

一直以來,除了礦業公司之外,申請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均須通過盈利;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或者市值/收益其中一項財務資格測試。在新上市制度下(《上市規則》(第十八A章)),未有收益,不能通過財務資格測試的生物科技初創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申請來港上市。

  • 業務:公司需要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通過概念階段。公司在上市前一直從事研發核心產品至少兩年,期間負責經營業務的管理層大致相同,而上市集資款項亦主要用作相關研發活動。所謂核心產品,可以包括小分子藥物、生物製劑或醫療器材(包括診斷器材),而公司已擁有相關的專利或知識產權。

  • 市值:公司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至少達到15億港元。

  • 營運資金:包括上市集資款項在內的營運資金需要至少相當於公司未來12個月開支的125%。

  • 第三方投資:公司在建議上市前六個月或更早時間,得到1名或以上資深投資者,可以是專門的醫療保健或生物科技基金、主要的製藥/保健公司或旗下的風險投資基金,或者管理資產總值不少於10億港元的投資者、投資基金或金融機構,相當數額的投資,並且在公開招股期間仍未撤回投資。

 

同股不同權公司

港股一向奉行「一股一票」原則,不過,有見不少內地和海外的創新產業公司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上市規則》新增了「不同投票權架構」章節(第八A章),以吸納這些公司。同股不同權公司要在本港上市,要符合以下條件。

  • 業務:公司核心業務必須應用了有別於現有競爭對手的新科技、創新理念或新業務模式,並能證明成功關鍵來自獨有的業務特點和知識產權,即新技術、創意及新業務模式。另外,公司著重研發,是公司大部分預期價值所在,而大部分開支亦用於研發。相對於有形資產總值,公司的市值或無形資產總值極高。最後,公司須有往績證明業務得到高速增長。

  • 市值:上市時預期市值須至少達到100億港元,若果預期市值不足400億港元,公司在最近一年的收益須不少於10億港元。

  • 不同投票權持有人:必須為個人,能為公司提供可以促進業務增長的技能、知識或戰略方針。每名不同投票權持有人在公司上市時必須都是董事,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公司業務增長提供重大貢獻。

 

第二上市

為方便大中華和其他國際創新產業公司來香港作第二上市。《上市規則》新增了「合資格發行人第二上市」章節(見第十九C章),並相應修訂2013年《聯合政策聲明》。以下是這些創新公司需要符合的條件。

  • 合規紀錄:公司必須在合資格交易所(紐約交易所、納斯達克或倫敦交易所主市場(並屬於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高級上市」分類))上市,並在至少兩個會計年度內保持良好合規紀綠。

  • 市值:採用同股同權架構的國際公司來香港作第二上市時,預期市值要至少達到100億港元。
    假如公司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或業務以大中華為重心,第二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同樣要不少於100億港元,但如不足400億港元,那麼在最近一年的收益就最少要有10億港元。

 

香港交易所分別就生物科技初創公司、同股不同權公司,以及到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公司,提供有關申請上市的指引信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