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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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陷入財困,你可採用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由法院宣布你無力償還債務。在某些情況下,破產是解決財務困境的選擇之一,但你將受到多項限制。

在你被宣布破產後,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成為暫行受託人,有權安排將你(在香港及其他地區)的財產分配予債權人。若你的資產總值不足200,000港元,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個人要宣布破產,並沒有最低負債額的規定,但如果你曾經宣布破產,破產管理署署長可拒絕受理你的申請。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破產

宣布破產足以對你的信貸能力構成永久影響,所以審慎考慮你的選擇。

若你出現以下任何財政警號,應迅速行動,以免進一步陷入財政困境。

    • 你無法支付信用卡的每月最低還款額,而利息在不斷增加。
    • 你選擇性地支付賬單。
    • 你沒有應急資金或儲蓄。
    • 你的業主或按揭持有人威脅下驅逐令或要求收回物業。
    • 你已經用盡一切可用的信貸額度。
    • 你借債渡日,以應付食物、租金及公用服務賬單等基本生活需要。

然而,如果你面對嚴重的還款困難,那破產或可助你卸下財政重擔。雖說如此,破產應是別無選擇的最後一著,而且應先尋求法律或財務意見才申請破產。

如何申請破產

  •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有關表格可於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頁面免費下載。
  • 繳付8,650港元款項,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 就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手續。
  •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法庭費用1,045 港元、確定聆訊的日期,並提交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一份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破產的後果

在宣布破產後,你將受到若干限制:

  • 你將被列為破產人士,為時四年(若之前曾經破產,則為時五年),期間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處理你的財務問題。
  • 你不得購買高價商品,例如住宅或汽車。
  • 你不得再申請貸款。
  • 你的公積金可能被用於償還債務。
  • 你的信貸報告將載有與破產有關的公開記錄。
  • 在破產期間,你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業務管理,亦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及職業。
  • 破產令一經頒布,破產管理署署長將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中、英文各一)上登有關破產令的廣告。

破產以外是否還有其他選擇?

根據破產條例,除破產之外,債務人亦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債務人可使用此方式向法庭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若獲得批准,則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債務人申請自願安排可免受破產的法律限制,亦可保住工作或專業資格。

有關詳情,請瀏覽破產管理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