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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讯息:

  • 在香港,一间公司可以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申请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 公司上市最常用的方法是首次公开招股。此外,有公司以介绍方式上市。
  • 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架构上市,例如有限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及具信托成份的架构。这些架构发行的证券包括股份、香港预托证券及合订证券。
  • 联交所乃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在「双重存档」制度下,证监会有权就上市文件的草拟稿提出意见,并保留反对有关上市申请的权力。

在香港,一间公司可以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申请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这两个市场为不同类型的公司而设,亦设有不同的上市规定。

一般来说,主板为成立历史较长的公司而设,对公司的财务规定亦较严格,例如拟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最少三年的营业纪录,并且在过去三年内合共 录得五千万港元的盈利。创业板则为各种行业里各种规模的具增长潜力的公司而设。这些公司虽然不一定具备营业纪录,但《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这些公司须最 少有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一间公司可透过多种途径在联交所上市。最常见的是新上市的公司以首次公开招股的方式,将公司的股份发售予公众。首次公开招股一般可以透过公 开认购或配售进行,或同时以这两种方式进行。如公司采用公开认购方式上市,投资者可于认购期内以白表、黄表或电子方式(eIPO)认购新上市公司的股份 (有关认购新股的详情可参阅本系列随后的文章)。如果以配售方式上市,公司则会向由承销商拣选的人士发售股份。

新上市公司发售予公众的股份一般可包括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部份在上市前已发行、由个别股东持有的股份。透过首次公开招股将所持的部份 股份出售套现的,通常都是公司现有的主要股东。如公司在首次招股活动中向公众发行新股以供认购,出售新股筹集得来的资金将用作公司未来的发展用途。如公司 在招股活动中出售的是现有股份,所得的资金则只有现有股东受惠。

除了透过首次公开招股上市外,一间公司亦可透过介绍方式在联交所上市。以这种途径上市的公司,由于其股份在上市前已由为数不少的股东持有,因此公司可在毋须向公众发售股份、筹集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上市。

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架构将业务上市。最常见的是以有限公司,包括投资公司的形式上市。

投资公司则可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1章在主板上市。正如其名称所指,这些公司以投资于上市或非上市证券,或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为主要目标,并无从事其他活跃的业务。

商业机构亦可以用“信托”、而非“公司”的形式成立。以信托形式成立的商业机构寻求上市,须遵从和上市公司一样的监管法规。

大部份的上市架构选择发行股份。倘若商业机构以信托形式成立,它可以采用信托公司架构上市;如以合订证券架构上市,信托单位须要与一间公司的股份结合起来。

至于已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的海外公司,可通过发行香港预托证券(Hong Kong Depositary Receipts,简称HDR)进入香港资本市场。买卖香港预托证券亦成为投资于海外公司的途径之一。

目前的监管制度

联交所作为上市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负责考量个别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及审批上市申请。拟上市的公司会委任保荐人,负责呈交一切相关资料,包括由专业会计师编制的财务资料。保荐人有责任确保该等资料真确及无误导性。

在「双重存档」制度之下,证监会为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监管机构。上市申请人因而会授权联交所代为向证监会呈交有关资料以作备案。证监会有权就上市文件的草拟稿提出意见。如果载于文件内的资料不足或有误导成分,证监会保留反对该项上市申请的权力。